三试 |纪律法律协调规定适用及行贿罪认定问题的
作者:bet356在线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5-11-19 09:56
中国经济网版权所有 中国经济网新媒体矩阵 网络广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京ICP040090) 三试 |纪律法律协调规定适用及行贿罪认定问题的评估 2025年11月19日08:21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一飞 特邀嘉宾 于晓前 上海市崇明区纪委常委、纪检监察六室主任 常家飞 上海市崇明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办公室主任 张岩 上海市崇明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办公室副主任 汤涛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庭主编 金丽银:党纪是管党治党的“尺子”,法律法规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工具。检查、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既属违纪又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时,必须准确理解和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纪律法律相关规定,依规依纪处理,做到纪律与法律相结合。本案中,石某某因吸吮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他的行为是否应受到党纪处分?石某某被免去公职后,他的父亲发现了与工作有关的犯罪。他将如何应对?史某某利用职权帮助相关农户获得更多财政补贴,并提出收取“疏通费”。这是否构成贿赂?我们特邀请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评估。案件要点:施某某于2013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系甲市B区某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事业单位)职员,日常负责审核相关区域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2020年起,由B区政府提出农民集中安置工作,石某某协助B区政府做好农民集中安置工作。 2017年3月,施某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受到行政处罚。 2017年7月,石某某被警告并受到党的处分。 2023年9月13日,石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公安管辖),被案发地省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下同)。 2024年1月,石某某因上述问题被开除党籍、撤销公职。行贿罪。 2020年至2023年,石某某利用协助B区政府进行镇内农民集中安置等职务,通过虚假增加相关农民安置区域或将不符合集中安置条件的农民列入集中安置名单等方式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名单内60余名农民的贿赂金额1500万元以上。滥用职权罪。 2020年至2023年,上海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帮助多名农民进行物资谈判,刺激安置区,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列入集中安置名单等诈骗。2024年1月,石某某为了还清被免职后的债务,有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多名农民共计170万余元。调查处理流程:【调查】2024年3月14日,A市B区管委会对石某某涉嫌严重违法立案调查。 4月3日,经A市监委批准,对石某某采取预防措施。拘留期间,B区监委将史某某涉嫌诈骗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6月19日,B区监委对石某某提出拘留措施。同日,B区浦公安局对其实施刑事拘留。 【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9月12日,B区监委将石某某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移送B区B区检察院查处。 9月26日,B区公安局将涉嫌SHI诈骗案移送B区人民检察院侦查起诉。 【公诉】2024年11月8日,乙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诈骗罪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5年6月10日,B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万元。与原判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相比,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3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如何认定党员、干部嘉宾赌博行为性质:常家飞 张艳 案情:2017年3月,石某某与他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受到行政处罚。 2017年7月,石某某因此受到党内警告和处分。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行为性质,必须区别案件,根据行为的具体表现、框架效果等准确认定。电子工作和其他因素。首先,党员干部若因一般赌博行为受到处分,一般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纪律和法律规定,定性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六个月内未被公安发现的,不予处罚。参照钟继胜《纪检机关认定赌博等行为是否构成认定?》一文的指导精神,公安机关在镇压党员干部中,没有做出违法行为,无论违法行为是否超过党员干部六个月的行为,也无论是否违法行为在六个月内受到刑事处罚。在诉讼时效期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纪检机关可以按照《条例》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不要求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被调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是党员干部从事赌博活动,涉及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经济损益,影响公正履行公务。在《条例》子规定中无法详尽列举此类行为的情况下,违反廉洁纪律的规定通常会被适用定性处理。此类行为的危害性由此可见一斑。三、党员干部是否宣扬低息、沉迷赌博长期居住,造成不良影响,但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条例》对“生活过度、不良影响过大以及无意中追逐享乐、追逐低利,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违反党的立场的处分”予以下发,并按违反生活纪律论处。第四,党员、干部以赌博方式进行金钱交易、输送利益,构成受贿罪。实践中,一些行贿者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精心安排赌博游戏,故意亏钱转移大额利益。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了“双赢”的安排,并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许诺谋取利益,这就是一种无形的贿赂行为。特别是,在案情显示,2017年,石某某因从事赌博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此后,纪检机关、监察机关根据2015年《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纪律与法律衔接的规定,对其给予党纪处分,体现了纪律与法律的统一,统一调整了纪律与法律的效力。如何处理被免职人员过去的犯罪行为。嘉宾:于小千金丽银案情:2023年9月13日,石某某因开设赌场罪被某省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24年1月,石某某因上述问题被开除党籍、撤销公职。随后,SHI原单位工作人员得知石某此前提交的农民集中安置申请材料不实,并向相关负责人反映了此事,随后相关线索被移送至B区监委。经B区监委初步调查,石某某涉嫌受贿等犯罪。 2024年3月14日,B区监委对史某某涉嫌严重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执行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派往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公务的人员。公务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本案中,B区某镇城建管理中心是隶属于该镇镇政府的事业单位。作为该单位的工作人员,石某每天负责审核相关区域农房的规划和建设管理情况。他是一个从事公共服务的人。 2020年后,石某某在协助B区政府推进当地农民集中安置工作时,协助B区政府办理公务,应算国家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政务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退休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罚,但可以接受调查。如果一名公职人员辞职或者在履行职责期间有违法行为死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因此,对于公职人员在被免职前,如有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史某某因开设赌场罪被免职后,其此前在B区犯有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事实,可以根据《行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B区监察委员会管辖。 2024年3月14日,B区监委对史某某涉嫌严重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9月13日,石某某因犯罪被某省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开赌场的时间。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有宣判前未定罪的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审判后,法院撤销原判缓刑执行的部分,与发现的罪行同时处罚。这是刑罚比例原则的体现。”刑法中贪污受贿罪 案情:2020年至2023年,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协助B区政府推进农民集中安置,对乡镇村或者不符合集中安置条件的农民进行集中集中、集中安置。d、集中集中名单、集中集中名单、集中集中名单、集中集中名单、集中集中名单、集中集中名单、集中集中名单、集中集中名单、集中集中名单、集中集中名单、为相关农民非法谋取利益、向相关农户索取“好处费”等。石某某通过上述方式收受农民财物1500万元以上,并将相关财物用于赌博等。本案中,石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腐败罪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从主观上看,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协助B区政府推进农民集中安置,为农民谋取非法利益。目的是从农民那里拿钱来赌博吴某等人,不得将安置补助费非法挪用为自己。他没有适合自己的公共财产的目的。从客观角度看,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农户谋取利益,向相关农户提出“优惠费”要求。案件证据证实,史某某的财产属于农民的私有财产,并非公共财产。因此,史某某不构成贪污罪。石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受贿罪。”客观地讲,史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加大安置补助力度,帮助涉农农民获得更多安置补助。或将不符合集中安置条件的农民纳入集中安置名单,并向相关农民索取“优惠”。从主观上看,案件证据证明,施某帮助相关农民创收的目的是为了收受财物进行赌博等,施某的行为实质是权钱交易,依法构成受贿罪。石某某不构成索贿。根据刑法规定,索贿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作为受贿罪的加重形式,贿赂罪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几点:一是国家机关主动索要财物;其次,国家职能部门的行为具有强制性,即利用自己的权力地位对委托人施加压力,迫使其要求对方“提交”;第三,索赔人在不愿意的情况下支付财产费用。本案中,史某某首先向农户提出资金请求,具有一定的主动性。但从胁迫的角度来看,石某某虽然提出了经济上的要求,但并没有真正胁迫农民。在提出财产请求时,没有以“不履行职责”、“拖延批准”等方式威胁其,也没有使用任何言语或行为心理标价。从相关农户的同意情况来看,案件中的证据证明,相关农户明知减少安置面积属于违法行为或者自己不符合安置条件,因此愿意给予史某一定的财产。该对象表现出权钱交易的意图,不愿意放弃财产。综上,石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应认定为一般行贿罪。不同之处共同受贿与介绍客人行贿案:常家飞 唐涛 案情: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余某某(另案处理)受村委会聘用后,协助村委会开展村农民集中安置工作。史某某、于某某约定,通过帮助农民虚增安置面积,为农民争取更多的安置补助;或者将不符合集中安置条件的农民纳入集中安置名单,使不应当享受安置补助的农民违规享受安置补助并收受其财产。具体分工如下:于某某上前联系农户,询问农户是否打算付费增加安置面积或纳入集中安置名单,告知农户“计费标准”,收受部分贿赂款等;石某某负责与农民联系、错误为农民筹集安置粮、将其纳入集中安置名单等。本案中,村委会工作人员于某某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或者介绍受贿罪,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于某某的行为是为了拉近行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距离,建立行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钱币交易。这本质上是一种介绍行为,收取的钱就是“介绍费”,这就构成了贿赂犯罪的上游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于某与施某相互勾结,施某错误地增加了农民安置面积或者将不符合集中安置条件的农民纳入集中安置名单。余正在寻找农民愿意花钱为SHI“购买”土地或安置资格。随后,两人分享了战利品。于某、施某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我们采取第二种观点。根据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故意共同实施的犯罪。国家职务与他人相互作用,共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共同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串通收受贿赂的,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要看双方是否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即犯罪人帮助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发生相互贿赂的行为。通过牵线搭桥、沟通和调解建立贿赂关系。他认识到自己处于“中间人”的位置,没有深度介入行贿受贿的主要环节。区分两种犯罪的要点在于共谋和犯罪的程度。本案中,于某某虽然也是相关农户与石某某之间的媒人,但其角色远非“中间人”。其与石某某相互串通,共同收受贿赂。首先,根据本案证据,于某与施某共谋的内容存在差异,包括谋取利益、“收费标准”、受贿形式、分享赃物等。两人约定一起受贿。其次,基于前述刑事协议,于某某主动询问农民是否愿意付费增加安置面积或者纳入集中安置范围。于某某、施某某通过各自的行为,帮助相关农户错误增加安置面积、纳入集中安置名单、收受财物等。最后,于某某收到相关农民的财物后,将赃物分割给施某某的父亲,两人共同拥有受贿财产。综上,于某某、史某某构成共同受贿罪。其中,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于某某负责向共同犯罪的农民传递信息或者处理财物,为犯罪行为的实施提供安慰、创造条件,起到次要、助动词、从犯的作用。 (编辑:单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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