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退休后牵线搭桥和收藏的好处
作者:bet356体育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5-11-19 09:56
中国经济网版权所有 中国经济网新媒体矩阵 网络广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京ICP040090) 如何认识退休后牵线搭桥和收藏的好处 2025年11月19日08:22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管理委员会网站 根据刑法第388条之1的规定,辞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所创造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的行为,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委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收受他人财物罪。在《yetgsasasakawa》中,如果一名国家工作人员辞去国家职务并收受贿赂,则必须作为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在受贿罪中。笔者对案例进行了考察。王某,中共党员,2015年8月至2018年12月任国资委、某市管委会副主任,2019年1月退休。2020年10月,王某接受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请求,并向国家业主部采购委员会管理部副总经理李某表示祝贺。某市B公司(由该市B公司党委提名(由B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党委提名),采购部经理吴某(B国控股公司董事会聘用,职业经理人)。 为此,张向王建议,给他一个人情。王、李、吴三人对此表示感谢。王某将这一情况告诉了李某、吴某,李某、吴某同意了。 2020年12月至2022年6月,王某从张某处获得利益共计180万元。王某收到钱后,偷偷扣留了30万元,剩下的150万元决定由三人平分,每人领取50万元。本案中,对于如何最好地处理王某、李某、吴某的行为,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行贿、贿赂非国家行为人罪,应以数罪并罚。李某、吴某分别构成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分别确定为50万元。首先,李是国家职工,吴是非国家职工。王利用其前职务的影响力祝贺李某为A公司索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张某的钱财。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罪,犯罪数额180万元。其次,王某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为A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故将财产给予李某。王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犯罪数额50万元;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李某、吴某构成受贿共同犯罪,犯罪数额为150万元。同时,王某还因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罪被单独定罪,犯罪数额30万元。王某犯有多项罪行,应受到惩罚。首先,李是国家职工,吴是非国家职工。王某与李某、吴某合谋,分别利用李某、吴某的职务,为张某谋取利益,收受好处。由于李某、吴某利用自己的优势,因三人在犯罪中相互配合,且未认定主犯和从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认定三人为受贿罪的共犯,并确定犯罪数额为三人主观知悉并共同分配的犯罪数额150万元。其次,对于王某私自扣留30万元的行为,由于李某、吴某均缺乏受贿主观故意,客观上只是王某的非法财物,故应认定王某一人犯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王某、李某、吴某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本案中,李某受国有控股B公司党委委派,代表其在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根据《意见》两高一《关于办理国有企业贿赂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李武分别担任职务,为A公司中标原材料供应提供协助,并共同获得利益。当事人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况:……(三)利用各自的职权,不能查明主犯和共犯的,主犯和共犯可能会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双方相互配合,利用各自职务为A公司谋取利益,主犯与共犯难以区分,可以认定李某、吴某共同犯受经济贿赂罪。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王、李、吴都不应该确定为150万元。张给的好处。偷偷扣留的三十万元他不知道,只知道平均分给三个人的一百五十万元。从客观角度看,李某、吴某、王某三人决定平分王某捐赠的150万元,因此,李某、吴某、王某三人各得50万元。王某扣留的30万元不属于三人共谋的范围。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认定30万元为共同受贿数额是不适当的。应确定三人共同受贿数额为150万元。王某扣留30万元的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了这首歌,王某从张某给的人情费中截获了30万元的贿赂款。李某、吴某对该款钱物主观上不知情,也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客观的当然,这笔钱也是王一个人的。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二人不应承担30万元刑事责任。王某利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影响力,接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为A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张某30万元。这符合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的犯罪构成。王某截获贿赂款30万元的行为,应单独认定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编辑:单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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