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魏玉坤魏宏毅)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23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旨在更好促进学前教育普及、安全、高质量发展,有效降低人民群众育儿教育成本,推动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通知》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通过规范收费项目、分类完善收费管理办法、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完善收费政策审核机制和优化等方式,推动收费标准合理制定,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强化收费在行为规则中的作用,更好地管理收费优质服务的供给。包括服务。 《通知》规定,幼儿园可收取托育教育费、住宿费、提供托育服务的托育费、服务费、中介费等五类费用。公办幼儿园、普惠性等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民办营利性幼儿园的学费、住宿费以及各类幼儿园的服务费、代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幼儿园开办托儿班收取的保育费与学费挂钩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扣除政府投资、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通知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幼儿园办园条件和行业运行的监管,保持幼儿园合力。加强计费政策评估,通过成本调查、自评估、可信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定期审查计费管理办法、计费项目、计费标准等,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审查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据悉,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教育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指导各地加快制定(修订)地方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做好收费政策与免费政策的衔接,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明确加强普惠民办幼儿园协调等监督检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政策正确落实。(责任编辑:胡锋)